起重機作業(yè)中的安全要求是什么?


發(fā)布時間:

2022-01-24

(1) 司機應集中精神操作,密切注視周圍情況,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。 (2) 有下述情況之一時,司機不應進行操作: A 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。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,及斜拉斜吊等; B 結構或零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,如制動器,安全裝置失靈,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,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等。

(1) 司機應集中精神操作,密切注視周圍情況,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。

(2) 有下述情況之一時,司機不應進行操作:

A  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。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,及斜拉斜吊等;

B  結構或零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,如制動器,安全裝置失靈,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,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等。

C  捆綁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,貨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;

D  工作場地昏暗,無法看清場地、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。

E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。

(3) 扳轉或推拉控制器的手輪或手柄時用力要均勻,逐級變換擋位。

(4) 正常運轉過程不得利用限位開關,緊急開關及反接制動停車。

(5) 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。

(6) 開車及升、降物件前,必須鳴鈴報警。操作中接近人時,亦應給予斷續(xù)鈴聲報警。

(7) 吊運時,吊物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。

(8) 吊鉤上升或下降時,鋼絲繩應位于卷筒和滑輪繩槽內(nèi)。吊鉤下降到最低工作位置時,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2圈以上。

(9)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。對緊急停車信號,不論何人發(fā)出,都應立即執(zhí)行。

(10)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,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,并用小高度,短行程試吊后,再平穩(wěn)地吊運。

(11) 起重機運行中,發(fā)生機件損壞等故障,應放下所吊物件,拉下閘刀開關,報告領導組織檢修。不得在運行中進行維修。

(12) 起重機運行中,遇到突然停電時,應把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。吊鉤上吊有物件時,應在重物下方的危險范圍,作圍欄和標示,禁止人員從吊物下面通過。

(13) 嚴禁司機操縱起重機與同跨起重機碰撞,同一軌道各起重機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米。

(14) 兩臺起重機協(xié)同吊運同一物體時,鋼絲繩應保持垂直,各臺起重機的升降、運行應保持同步,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。若達不到上述要求時,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%,吊運時,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。

(15) 在起重機分兩層運行的場所,上層起重機工作時,下層起重機與它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米,上層起重機的吊鉤沒有上升到極限位置時,下層起重機不允許通過或開到它的下面。上層起重機落鉤時必須與下層起重機司機取得聯(lián)系,得到回答信號后才能落鉤。

(16) 軌道上露天作業(yè)的起重機,當風力大于6級時,一般應停止工作,并將起重機錨定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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